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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的通知

作者:执法监督科发布时间:2024-10-21 17:33来源:安康市统计局
文件名称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4-0000 公开目录: 单位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10-21 17:33

市局各科,市调查中心、普查中心各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9月13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计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有力促进了统计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统计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这次《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笃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二、准确把握新修改《统计法》的重点内容

新修改《统计法》的新规定新要求,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贯彻实施新修改《统计法》,要深入领会其立法原意,准确把握主旨要义。

(一)新修改《统计法》更加强调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这些修改,为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更加规范完善、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新修改《统计法》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新修改《统计法》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统计造假、干预统计工作以及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应当承担责任的6种表现,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这些修改,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极大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三)新修改《统计法》更加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

三、全面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实施

确保新修改《统计法》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我们要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新修改《统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着力提升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一)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贯彻。全局上下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新修改《统计法》的热潮,特别是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切实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确保“关键少数”学习贯彻常态长效,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组织者、推动者带头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要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切实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将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作为法定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全链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规范,确保数据源头可溯、审核可控、质量可靠。要科学规范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不断提高相关指标数据之间的匹配性、衔接性。

(三)更加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要持续加大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统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强化统计监督成果运用。

 

附件: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资料.pdf.

 

                                 安康市统计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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