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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02 15:44来源:安康市统计局
文件名称 安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748609502/2023-0034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市统字〔2022〕13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6-02 15:44


各县(市、区)统计局(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和《监督意见》精神,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核查长效机制,规范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市局制定了安康市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安康市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试行)

2. 安康市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试行)

3. 安康市投资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试行)

4. 安康市贸经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试行)

5.安康市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试行)

6. 安康市企业研发和创新调查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试行)

7. 安康市服务业调查单位统计数据质量核度(试行)

 

                             安康市统计局

                                  2022年6月2日

 

 

附件1

安康市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规范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发挥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在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保障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核查对象包括《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基层年、定报表的填报对象,涉及填报规模以上生产、规模以上效益、规模以下抽样调查、成本费用、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生产经营景气状况、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依据是《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 核查的基本任务:

(一)对工业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工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工作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核查的目的:

(一)夯实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工业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提高基层工业统计工作水平,提升人员业务素质能力。

(三)通过核查起到警示教育、提示风险、咬耳扯袖的作用。

第六条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工业统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第二章 核查组织实施

 安康市统计局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工业统计核查工作,各县(市、区)工业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工业统计核查工作。

 各级工业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数据核查前应当拟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情况,印发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知。

第十条 各级工业统计机构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选定若干地区进行核查,并事先抽取适当数量被核查单位,在核查正式开始前1-2日内下发核查单位名单至核查地区

十一 年度核查坚持不重复核查原则。对同一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本年已核查或列入核查对象的,下级统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应进行核查;已接受下级统计机构核查的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未核查但认为确有核查必要的,可以由上级统计机构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 核查坚持全覆盖目标。核查重点指标为工业产值、产品产量、营业收入等。被核查企业填报的数据是否有填报依据,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是否重报漏报等。

第十 统计机构在实地核查时,参加同一单位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十 核查采用实地核查和线上核查相结合的形式。

(一)实地核查,针对查询反馈的内容存在疑义、数据波动明显、对地区影响较大的企业,市级或县级统计机构应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核查后填报数据质量核查表,撰写核查报告。

(二)线上核查。在各工业统计报表上报审核期间,省、市统计机构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下发查询标记要求进行数据核查,各县(市、区)统计机构、企业应及时反馈查询内容,必要时提供企业有关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应进行相应记录,制定统一规范的记录表式,对相关记录文档要做好保存。

第三章 核查内容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主要核查规模以上工业联网直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法人单位或经过批准在库的产业活动单位,是否符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当前生产经营状态如何,所属行业和主要产品是否准确,统计口径范围是否与制度要求一致。

(二)被核查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重点核查企业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主要财务指标、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数据质量。工业总产值按制度规定以产量乘单价的方式计算,以营业收入和产成品数据验证核实。战略性新兴工业总产值核实与工业总产值类似。财务指标通过与企业财务资料、税务部门资料数据比对进行核实。

(三)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工业统计台账是否建立,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按制度规定及要求独立,是否真实报送相关统计资料,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凭证等情况。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工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数据查询落实情况,工业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十七 核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核查。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统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问题严重,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统计执法机构。

(二)发现存在一般性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四章 附则

二十 本制度由安康市统计局能源工业科负责解释。本制度根据需要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安康市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加强能源统计管理,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规范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发挥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在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保障能源统计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基层年定报表的填报对象,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生产和消费企业、非工业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能源商品经销企业等。

第三条 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依据是《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 核查的基本任务:

(一)对能源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能源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工作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核查的目的:

(一)夯实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提高能源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提高基层能源统计工作水平,提升业务人员素质。

(三)通过核查起到警示教育、提示风险、咬耳扯袖的作用。

第六条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能源统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第二章 核查组织实施

 安康市统计局能源工业科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能源统计核查工作,各县(市、区)能源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能源统计核查工作。

 各级能源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数据核查前应当拟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情况,印发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知。

第十条 各级能源统计机构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选定若干地区进行核查,并事先抽取适当数量被核查单位,在核查正式开始前1-2日内下发核查单位名单至核查地区

十一 年度核查坚持不重复核查原则。对同一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本年已核查或列入核查对象的,下级统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应进行核查;已接受下级统计机构核查的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未核查但认为确有核查必要的,可以由上级统计机构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 核查坚持全覆盖目标。核查重点指标为煤炭消费量、原料用能、综合能源消费量、主要能源品种生产量、重点能源商品经销量等。重点核查企业填报的数据是否有填报依据,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是否重报漏报等。

第十 统计机构在实地核查时,参加同一单位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十 核查对象为《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基层年定报表的填报对象,重点是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生产和消费企业、非工业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能源商品经销企业。

第十 核查采用实地核查和线上核查相结合的形式。

(一)实地重点核查,针对查询反馈的内容存在疑义、数据波动明显、对地区影响较大的企业,市级或县级统计机构应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核查后填报数据质量核查表,撰写核查报告。

(二)线上一般核查。在各能源统计报表上报审核期间,省级统计机构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下发查询标记要求进行数据核查,市级统计机构及时通知,县级统计机构、企业应及时反馈查询内容,必要时提供企业有关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第三章 统计数据核查

第十 各级能源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能源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实地核查、线上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应进行相应记录,制定统一规范的记录表式,对相关记录文档要做好保存。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查看经营场所、生产车间、营业证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情况。企业技术装备、生产工艺、能源管理工作和节能措施等。问询企业统计员是否独立上报统计数据,是否存在指令报送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干扰企业真实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的情况。

(二)被核查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分品种能源购进、消费、生产、销售、库存、加工转换、回收利用等情况,指标填报是否严格执行陕西省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购进、生产、消费数据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重点能耗企业折标系数是否自测,统计口径范围是否与制度要求一致,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凭证等情况。

(三)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能源统计台账是否建立,填写是否规范;贯彻实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制度和依法统计情况,包括是否按制度规定及要求独立、真实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等。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能源统计工作落实情况,数据查询落实情况,能源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十九 核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核查。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能源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 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统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问题严重,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统计执法机构。

(二)发现存在一般性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安康市统计局能源工业科负责解释。本制度根据需要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附件3

 

安康市投资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投资领域统计基础工作,加强投资领域统计管理,提高投资领域统计数据质量,规范投资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发挥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在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保障投资领域统计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投资领域常规统计调查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投资项目月度、年度调查,建筑业企业季度调查,外省在陕建筑业企业季度调查,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抽样调查等。

第三条投资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依据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投资统计调查制度》《陕西省外省在陕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方案》,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 核查的基本任务:

(一)对投资领域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投资领域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工作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核查的目的:

(一)夯实投资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投资领域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提高基层投资领域统计工作水平,提升人员业务素质能力。

(三)通过核查起到警示教育、提示风险、咬耳扯袖的作用。

第六条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投资领域统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投资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第二章 核查组织实施

条安康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投资领域统计核查工作,各县(市、区)投资领域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的投资领域统计核查工作。

 各级投资领域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数据核查前应当拟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情况,印发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知。

第十条 各级投资领域统计机构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选定若干地区进行核查,并事先抽取适当数量被核查单位,在核查正式开始前1-2日内下发核查单位名单至核查地区

十一 年度核查坚持不重复核查原则。对同一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本年已核查或列入核查对象的,下级统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应进行核查;已接受下级统计机构核查的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未核查但认为确有核查必要的,可以由上级统计机构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 核查坚持全覆盖目标。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对辖区内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项目单位持续开展核查,以实现全覆盖目标。对项目单位的行业属性、主要统计指标等进行全面核查。对下级投资领域统计机构的投资领域项目(单位入库、退库、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 统计机构在实地核查时,参加同一单位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十核查对象为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以及相关统计机构。

第十 核查采用实地核查、陕西投资统计管理与监测平台核查书面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实地核查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核实项目单位数据等相关信息,若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要求被核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陕西投资统计管理与监测平台核查采取指定项目进行五点定位上传项目现场建设照片方式,核实项目真实性及项目形象进度是上报投资数据相匹配。书面核查采取下发查询书的方式,向被核查单位或下级统计机构查询特定事项。

第三章统计数据核查

第十 各级投资领域统计机构应当建立投资领域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实地核查、陕西投资统计管理与监测平台核查书面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应进行相应记录,制定统一规范的记录表式,对相关记录文档要做好保存。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被核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主要包括被核查项目单位是否存在,是否有经营活动,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属性指标是否准确,是否独立报送统计报表,是否会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是否按照法人或按照要求的统计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代报数据等情况。

(二)被核查项目单位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本年完成投资额、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业总产值等统计指标与被核查(项目)单位提供的填报原始凭证资料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打捆上报数据,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凭证等情况

(三)被核查项目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核实被核查项目单位统计台账设置和原始凭证归档情况、统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情况等。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投资领域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入库、退库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数据查询落实情况,投资领域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十九 核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核查。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投资领域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 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统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问题严重,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统计执法机构。

(二)发现存在一般性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本制度由安康市统计局投资科负责解释。本制度根据需要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附件4

 

安康市贸经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贸经统计数据质量,规范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发挥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在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保障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贸经统计报表制度》中基层年定报表的填报对象,主要包括限上在库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和限下样本单位(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依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批零住餐分册)》规定,按照省统计局相关业务规定和通知要求实施核查工作。

第四条 核查的基本任务:

(一)对贸经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贸经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工作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核查的目的:

(一)夯实贸经统计数据质量,提高贸经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提高基层贸经统计工作水平,提升人员业务素质能力。

(三)提升企业规范统计、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第六条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贸经统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贸经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第二章 核查组织实施

 安康市统计局服务业科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贸经统计核查工作,各县(市、区)贸经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贸经统计核查工作。

 各级贸经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数据核查前应当拟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情况,印发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知。

第十条 各级贸经统计机构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选定若干地区进行核查,并事先抽取适当数量被核查单位,在核查正式开始前1-2日内下发核查单位名单至核查地区

第十一条 市级核查选取原则为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速过高或增速环比波动过大的地区、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过高或增速环比波动过大的企业(单位)、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省统计局贸经处指定核查的单位、其它因工作要求需核查的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核查采用实地核查与书面核查相结合的形式,以实地核查为主,书面核查为辅。实地核查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核实单位数据等相关信息,若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要求被核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书面核查采取下发查询书的方式,向被核查单位或下级统计机构查询特定事项。

第十 统计机构在实地核查时,参加同一单位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三章 统计数据核查

第十 各级贸经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贸经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实地核查、书面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应进行相应记录,制定统一规范的记录表式,对相关记录文档要做好保存。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主要包括被核查单位是否存在,是否有经营活动,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属性指标是否准确,是否独立报送统计报表,是否会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是否按照法人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代报数据等情况。

(二)被核查单位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营业收入等统计指标与被核查单位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资料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打捆上报数据,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情况。

(三)被核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核实被核查单位统计台账设置和原始凭证归档情况、统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情况等。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贸经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入库、退库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数据查询落实情况,贸经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十七 核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核查。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十八 各级贸经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十九 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统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问题严重,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统计执法机构。

(二)发现存在一般性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康市统计局服务业科负责解释。本制度根据需要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安康市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劳动工资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劳动工资统计管理,提高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规范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发挥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在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保障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工作,包括规模以上法人单位劳动工资季度、年度调查,规模以下法人单位劳动工资抽样调查等。

第三条 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依据是《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 核查的基本任务:

(一)对法人单位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工作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核查的目的:

(一)夯实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提高基层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水平,提升人员业务素质能力。

(三)通过核查起到警示教育、提示风险、咬耳扯袖的作用。

第六条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市)、区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第二章 核查组织实施

 安康市统计局农村社会调查科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劳动工资统计核查工作,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劳动工资统计核查工作。

 各级人口与就业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数据核查前应当拟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情况,印发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知。

第十条 各级人口与就业统计机构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选定若干地区进行核查,并事先抽取适当数量被核查单位,在核查正式开始前1-2日内下发核查单位名单至核查地区

十一 年度核查坚持不重复核查原则。对同一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本年已核查或列入核查对象的,下级统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应进行核查;已接受下级统计机构核查的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未核查但认为确有核查必要的,可以由上级统计机构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 核查坚持全覆盖目标。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对辖区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单位持续开展核查,以实现全覆盖目标。对单位的行业属性、经济指标、人员薪酬等指标进行全面核查。

第十 统计机构在实地核查时,参加同一单位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十 核查对象为规模以上法人单位、规模以下抽中法人样本单位。

第十 核查采用实地核查与书面核查相结合的形式,以实地核查为主,书面核查为辅。实地核查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核实单位数据等相关信息,若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要求被核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书面核查采取下发查询书的方式,向被核查单位或下级统计机构查询特定事项。

第三章 统计数据核查

第十 各级人口与就业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实地核查、书面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应进行相应记录,制定统一规范的记录表式,对相关记录文档要做好保存。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主要包括被核查单位是否存在,是否有经营活动,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属性指标是否准确,是否独立报送统计报表,是否会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是否按照法人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代报数据等情况。

(二)被核查单位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工资总额、从业人员等统计指标与被核查单位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资料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打捆上报数据,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情况。

(三)被核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核实被核查单位统计台账设置和原始凭证归档情况、统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情况等。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落实情况,数据查询落实情况,劳动工资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十九 核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核查。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人口与就业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 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统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问题严重,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统计执法机构。

(二)发现存在一般性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安康市统计局农村社会调查科负责解释。本制度根据需要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安康市企业研发和创新调查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和创新调查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国家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研发和创新活动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安康市统计局对《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有关报表填报情况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开展核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数据质量核查是指对第二条所述统计报表制度中企业填报的主要指标数据进行实地现场核实,包括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人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金额、专利申请数、实现创新情况等以及年度数据审核中需要进行质量核查的指标,核查同时对下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培训、数据审核和国家查询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数据质量核查原则上在每年年报数据收审评估期间组织实施,年报结束后视工作需要开展核查。

第五条 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结果是对被核查地区研发和创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数据质量核查的形式及组织

第六条 数据质量核查主要包括地方重点企业核查和省(市)统计局直接核查两种形式,具体形式的选择根据年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地方重点企业核查由国家统计局下发核查名单,省级及以下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核查任务要求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地区须在规定时间将核查结果按要求上报至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按时上报国家统计局。

第八条 省(市)统计局直接核查指由省(市)统计局派员赴核查地区直接开展核查,包括对国家局和省(市)局直接选取的企业开展核查以及对地方重点核查企业进行复查。

第九条 地方重点企业核查和省(市)统计局直接核查的地区和企业名单由国家统计局和省(市)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报送情况和相关工作规则统筹研究确定。

第三章 数据质量核查的准备

第十条 为强化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组织领导,现场核查前应成立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组,设立组长,明确成员及分工职责。核查组应根据核查任务及要求制定核查方案用于指导具体核查工作,确保现场核查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核查组应正式行文通知下级统计机构有关核查工作事宜,并在通知中写明核查时间、参加人员、核查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提供核查资料准备清单。

第十二条 下级统计机构接到有关核查通知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配合做好数据质量核查的现场组织和协调保障工作,确保被核查企业在现场核查开始前准备好核查所需的资料、场所和工作人员等。

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向被核查企业通知核查事项原则上不得早于现场核查的前 1 日。核查企业名单在正式提供之前须注意保密,不得提前泄漏。

第四章 现场核查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核查组到达核查地点后,首先召集下级统计机构相关负责人员召开核查工作沟通见面会,对核查工作进行说明,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五条 赴企业现场核查。核查组在企业现场核查时,需查阅企业相关资料,查访企业研发场所,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核实和问询。被核查企业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推诿或提供虚假信息。现场核查过程中,非企业人员须予回避,更不得纵容、暗示、授意相关企业人员弄虚作假应付核查工作。核查组可视情况带走或拍照留存企业相关核查资料,企业或相关机构人员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过程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核查全

过程不安排统计机构外其他部门人员参加,原则上不安排地

方党政领导参加。

第十七条 全部企业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召集

召开数据核查情况通报会,向被核查地区口头通报核查结果

及后续工作要求。

第五章 核查成果运用

第十八条 核查组现场工作结束后,由市统计局直接核查,一般应在一周内研究形成数据质量核查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向被核查地区统计机构反馈;由省统计局直接核查,应在收到省局反馈意见后,及时向被核查地区统计机构反馈。

第十九条 被核查地区统计机构应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落实,举一反三,按要求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年报期间开展核查要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对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正。

第二十条 对数据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按规定及时向统计执法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有关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成果是国家统计制度修订和地区数据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数据质量核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被核查企业和相关机构须对所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企业及相关机构拒不配合或阻挠、干扰核查工作正常进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核查工作期间有关接待安排应严格按照省统计局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遵守国家安全、保密保卫、疫情防控等相关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农村社会科负责解释。

 

附件7

 

安康市服务业调查单位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服务业统计管理,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规范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发挥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在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服务业常规统计调查工作,包括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月度、年度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抽样调查,部分行业事业单位调查等。

第三条 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依据是《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方案》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 核查的基本任务:

(一)对服务业单位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工作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核查的目的:

(一)夯实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提高基层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提升人员业务素质能力。

(三)提升企业规范统计、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第六条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第二章 核查组织实施

  安康市统计局服务业调查科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服务业统计核查工作,各县(区)服务业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核查工作。

 各级服务业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数据核查前应当拟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情况,印发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知。

第十条 各级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选定若干地区进行核查,并事先抽取适当数量被核查单位,在核查正式开始前1-2日内下发核查单位名单至核查地区

十一 年度核查坚持不重复核查原则。对同一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本年已核查或列入核查对象的,下级统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应进行核查;已接受下级统计机构核查的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未核查但认为确有核查必要的,可以由上级统计机构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 核查坚持全覆盖目标。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对辖区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单位持续开展核查,以实现全覆盖目标。对单位的行业属性、经济指标、人员薪酬等指标进行全面核查。对下级服务业统计机构的服务业单位入库、退库、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 统计机构在实地核查时,参加同一单位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十 核查对象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规模以下服务业样本单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统计机构。

第十 核查采用实地核查与书面核查相结合的形式,以实地核查为主,书面核查为辅。实地核查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核实单位数据等相关信息,若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要求被核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书面核查采取下发查询书的方式,向被核查单位或下级统计机构查询特定事项。

第三章 统计数据核查

第十 各级服务业统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实地核查、书面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应进行相应记录,制定统一规范的记录表式,对相关记录文档要做好保存。

第十 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主要包括被核查单位是否存在,是否有经营活动,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属性指标是否准确,是否独立报送统计报表,是否会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是否按照法人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代报数据等情况。

(二)被核查单位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营业收入等统计指标与被核查单位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资料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打捆上报数据,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情况。

(三)被核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核实被核查单位统计台账设置和原始凭证归档情况、统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情况等。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入库、退库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数据查询落实情况,服务业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十九 核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核查。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服务业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 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统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问题严重,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统计执法机构。

(二)发现存在一般性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安康市统计局服务业科负责解释。本制度根据需要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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