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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7-12-01 11:46来源:

各县(区)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局各科室、市调查中心、普查中心各科:

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关于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和市依法治市办《关于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市统计局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此次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深化统计改革、全面依法治统。

二、活动时间

201712月上旬期间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活动。其间,124日国家宪法日、128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重点宣传时点。

三、活动内容

各县(区)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依据《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广泛宣传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尤其是要深入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营造全社会知悉统计法律法规、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惩统计违法行为的良好统计法治氛围。

(一)紧密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统计法治宣传工作要紧密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依法治国方略和统计工作实际进行,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内容融入到法治宣传活动中,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推动统计法治宣传工作,使统计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二)紧密结合《关于加强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意见》和《办法》)的贯彻执行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意见》和《办法》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使社会公众进一步熟悉相关的统计法律知识,了解、支持统计工作,提高守法意识和反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觉性,形成贯彻执行《意见》《办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以《条例》为重点普法内容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是保障《条例》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重要前提。各级统计机构要将《条例》作为重点普法内容组织学习和宣传,在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形式上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传统宣传方式,也要注重创新,强化宣传教育生动性,提高宣传教育效果。

(四)大力推进法治统计建设。以领导干部为关键,以统计人员为重点,以社会公众为主体,加大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各级领导干部是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通过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专题会等形式深入学习、认真研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做好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统计年报会等方式宣讲统计法律法规,使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全面知悉自身担负的统计职权职责。要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涉及统计调查对象事项,纳入面向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报表布置会、专业培训会的主要内容,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提供统计资料。

四、活动安排

(一)11月组织开展一次统计法治讲座,对全市各镇办统计人员进行一次统计法制和统计诚信建设知识培训。12月分期组织各县区四上企业开展统计法制和统计诚信建设知识培训。

(二)12月召开全市统计执法案卷评查会,对2017年度全市统计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三)124日国家宪法日,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法律咨询台,积极参与,全面宣传。

128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组织开展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现场宣传及统计法规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四)组织参加国家统计局于11月至12月期间在统计系统开展的知识竞赛。

(五)组织参加全国统计法治征文活动。

(六)编制统计法治宣传信息,利用局微博、微信开展宣传工作。

五、活动要求

各县(区)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督促,落实人员经费,为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注重协作,精心安排。要注重上下联动,切实做好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精心安排宣传内容和形式,大造宣传声势,并与本地区的宣传、法制、司法等部门有效沟通联系,进一步扩大统计普法的成果。

(三)重点突出,讲求实效。要紧紧围绕《条例》和最近出台的一系列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把严格履行法定统计职责和义务、严格行使统计法定职权、严格遵守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严格守住统计法律底线、严肃惩戒统计违法行为,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贴近实际,注重成效。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统计局要对这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813日前将总结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市统计局政办法规科。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3220095

 

 

                                                            安康市统计局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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