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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口示范区辖区范围内统计调查对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综合核算科发布时间:2020-04-07 09:48来源:安康市统计局
文件名称 关于恒口示范区辖区范围内统计调查对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2020-0000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4-07 09:48

汉滨区统计局,恒口示范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局,恒口示范区辖区范围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个体经营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恒口镇陕西省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安发(20178号)的相关要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相关统计制度规定,经市统计局研究决定,现就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辖区范围内统计调查对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管理主体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局(以下简称“恒口示范区经发局”)是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辖区范围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个体经营户等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主管部门。

二、统计管理权限

安康市统计局授权恒口示范区经发局按照《统计法》和相关统计制度要求,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依法布置、收集、整理、上报、发布恒口示范区的相关统计数据资料(重要数据须经市统计局评估,未经评估不得发布),依法对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数据查询、统计报表摧报、统计执法检查,并将相关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市统计局依法处理。

三、执行时间

202041日起,恒口示范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统计调查对象将依法承担的各种统计月、季、半年、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类型统计报表向恒口示范区经发局报送(不再报汉滨区统计局),并由恒口示范区经发局进行审核、查询、数据处理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统计依法管理

恒口示范区辖区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及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恒口示范区经发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凡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单位或个体户,将依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安康市统计局

                            2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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